公司前股东变老赖?浅析《公司法》第88条溯及既往

发表时间:2024-12-19 10:53作者:wendy


—————— 外商服务引领者 —————


新公司法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施行,多项条例引起各个行业的关注。除第47条规定公司必须实缴外,社会上讨论最多的,应数第88条第一款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过去,公司注册实行的是认缴制,无论企业是否真实或只是空壳公司,对注册资金并无明确规定,创业门槛非常低。市场上因此出现非常多皮包公司,乱象应运而生。

明明只有一个人的公司,注册资本却超过几千万甚至上亿,单人设立数十家甚至数百家公司,买卖公司成为一条产业链。一些皮包公司作为灰色业务的载体,使用一段时间后就注销,政府监管层面较难追溯,这些皮包公司甚至拿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退税款。



附加规则与追溯力

作为新《公司法》的附加规则,国务院允许2024年7月1月前注册的公司,最迟于2032年6月30日前实缴到位,为存量公司新旧政策过渡提供缓冲空间。

然而紧跟着发布的《时间效力规定》,却赋予了新《公司法》第88条第一追溯力。也就是文章开头所提及的,“就算10年前已经将公司转让出去,有合同约定股权转让前无债务债权,转让后股权及实缴义务由受让人承担,通过了工商局审核及公示,历史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实缴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但在新公司法出台后,旧股东依然有债务风险,其随时都有可能被完全不认识的公司债权人追债!应了那句: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





条款漏洞

制度的制定,一般是为了遏制人性的阴暗,但在“溯及既往”的规则下,公司现股东如心生歹意。他们可以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公司对第三人的债务,然后合谋进行虚假诉讼。利用司法程序确认第三人对公司债权,再通过对公司执行终本追加现股东和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现股东必然会提前躺平摆烂,故最终对第三人的债务清偿责任自然也就落在了对现股东“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的原股东身上。至此,不法分子之目的通过“溯及既往”规则完美达成,与此同时,原股东需要承担所有债务。





总而言之,买卖公司不是儿戏,总会有不怀好意的人钻法律漏洞,一旦被架上法院,紧跟而来的就是一系列债务问题,关注领盛,为你剖析最新财税政策方向。




点击查看更多资讯

Click on the link for more information

跨境电商的福音,商务部九大措施促外贸

Happy 4th Birthday! 领盛咨询四周岁啦!!

新一轮制裁!对俄收款急刹车

2024出海大潮流,企业的蓝海新赛道

BIG CHANGES in RESIDENCE PERMIT!! Relevant to every foreigner

Export tax rebate guide: Tool for Foreign Trade Company

Foreigners how to apply for the Chinese Driver's Llicense?



点击“在看”及时获取最新资讯!
Click on "在看" to receive the latest news!



If you want to know more about the relevant policies and information, please follow our official account.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政策和信息,您可以关注我们的公众号。



QR code is our customer service Wechat, you can consult relevant questions at any time.
二维码是我们的客服微信,您可以随时咨询相关问题。

文章版权归本司所有,如有侵权将追溯法律责任。

关于我们
主营服务
电话:020-83702201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22层2210房
微信公众号
留言提交